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交易活动的通知
(上证会字〔2005〕6号 2005年2月1日)
各会员公司:
为规范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市场运作,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员公司自营或代理投资者申购、赎回、交易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上证50ETF”)份额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规范运作,控制经营和投资风险。
二、申购、赎回上证50ETF,应当通过经本所认定的具有此项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证券公司”)办理。代办证券公司之外的会员公司,不得直接或变相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委托。
三、代办证券公司应加强上证50ETF产品的交易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完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部稽核制度,对公司自营和所属营业部的上证50ETF投资和经营活动,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四、代办证券公司首次接受客户申购、赎回、交易委托时,应要求其签署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制作的风险揭示书,并告知下列事项:
(一)准确介绍上证50ETF的产品属性和运作特点;
(二)针对上证50ETF基金份额净值和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差而连续申购、赎回、交易基金份额的套利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上证50ETF实行结算参与制度和“银货对付制度”后,客户因代办证券公司违规操作可能承担的风险;
(四)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五、代办证券公司不得向申购、赎回、交易上证50ETF的客户进行融资,也不得将投资者的资金挪作他用。违反该规定的,本所将提请基金管理人暂停或终止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委托业务。
六、代办证券公司针对上证50ETF基金份额净值和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差而进行自营或代理客户进行连续申购、赎回、交易上证50 ETF的,应根据公司自身规模,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范围内,自觉进行总量控制,谨慎投资,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