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发布日期:2010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8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申请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资格的通知
(上证会字〔2004〕43号 2004年11月19日)
各会员及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
为稳妥推动国债买断式回购(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业务的开展,根据买断式回购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所将对买断式回购实行交易资格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类会员,拥有本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以下简称相关机构),可向本所申请买断式回购交易资格,参与买断式回购业务。
二、证券公司类会员向本所申请买断式回购交易资格,参与买断式回购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向本所报送最近一年经审计年报;
2、公司经营正常,最近一年年报审计意见或内控评审意见没有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被拒绝出具意见;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最近一年的年报资料中,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4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0.24亿元;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最近一年的年报及最近一期的统计月报中,无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占用客户债券的情况;
5、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无严重影响交易的资金透支、债券欠库行为;
6、公司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7、本所在日常监管中未发现有涉嫌重大违规或存在巨大风险隐患;
8、最近两年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9、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相关机构向本所申请买断式回购交易资格,参与买断式回购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具备法人资格;
2、拥有本所债券交易专用席位;
3、积极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