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7日)废止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农科教发[2005]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效利用农业自然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农业科学技术创新,按照农业自然资源要素和生态环境以及不同区域特点,在农业系统科研、教学单位中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野外试验台站作为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建立起我国农业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体系,获取长期、稳定、直接、综合的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服务。
第二条 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范围主要包括土壤生态环境、区域生态环境、农业生物资源、渔业资源环境和有害生物防治等五大类。
第三条 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的主要任务是:
1、长期、定点、系统地监测全国主要类型农区的农业土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因子、农作物种质资源等演变、变化状况。
2、对各类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现状、变化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价,找出制约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关键因子,寻求自然、经济和人为压力下的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条件变化下的联系。
3、进行农业灾害(病虫、低温霜冻、旱涝等)的监测预报与损失评价;农作物产量预报与管理决策;提供卫星遥感重要地面参数;开展温室气体源排放及其影响评价。
4、对主要水域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和生产性能进行长期监测,为维护水生生物的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研究平台。
第四条 农业部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是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和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农业科技区域创新中心等共同构成了国家农业研究基地,是农业科学研究依赖的重要基础平台。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实行“开放、流动、竞争、联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每五年评审和重新命名一次,其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由中央和省(区、市)所属的农业科研院所、高等农业院校和相关试验站(室)申报。鼓励同一区域的农业科研单位和高等农业院校联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