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四)海域使用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审查内容
(一)申请、受理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二)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四)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五)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
(六)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
(七)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
(八)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
五、审查程序
(一)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受理
符合审查范围要求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海洋部门受理。跨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部门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受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应当受理其申请。
受理或不予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受理机关应当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二)县级海洋部门审查工作
县级海洋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调查、权属核查和公示,就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申请海域的界址和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市级海洋部门。
上报材料:关于报审××项目用海的请示(必须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用海情况,现场调查、权属核查和公示情况,本级海洋部门结论性审查意见等内容)。
附件:1.海域使用申请材料;2.受理书面凭证。
(三)市级海洋部门审查工作
市级海洋部门收到县级海洋部门上报材料后,首先就县级海洋部门上报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上报。符合要求的,应就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申请海域是否已经计划设置其它海域使用权,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海洋部门。
上报材料:关于报审××项目用海的请示(必须包括本级海洋部门审查情况及结论性审查意见等内容)。
附件:县级海洋部门上报文件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