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管字[2007]22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属地受理、逐级审查上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
海域使用管理法》、《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司制定了《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
二○○七年六月八日
附件:
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
为了加强属地受理、逐级审查上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范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则。
一、审查范围
符合以下1项或多项条件,且不属于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的项目用海:
(一)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审查原则
(一)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
(二)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三)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保证国家建设项目;
(五)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三、审查依据
(一)《
海域使用管理法》、《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
(二)海洋功能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