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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管字[2007]22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属地受理、逐级审查上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司制定了《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

  二○○七年六月八日

  附件:
  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

  为了加强属地受理、逐级审查上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范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则。
  一、审查范围
  符合以下1项或多项条件,且不属于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的项目用海:
  (一)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审查原则
  (一)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
  (二)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三)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保证国家建设项目;
  (五)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三、审查依据
  (一)《海域使用管理法》、《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
  (二)海洋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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