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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的通知

  (五)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地址。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信函的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不得对本案再次要求听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十九条 听证组织机构负责受理听证申请。
  (一)听证组织机构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立即通报案件承办部门;
  (二)案件承办部门接到听证申请通报后,应当在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交听证组织机构,案卷材料包括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的书面材料复制件、照片、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
  (三)听证组织机构接到案卷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提出听证会组成人员人选名单,呈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确定;
  (四)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成立之日起三日内组织审查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其有关证明文件,审阅有关的案卷材料,同时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举行的七日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主持人姓名;
  (4)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有关事项;
  (5)告知当事人准备身份证明、案件证据材料等事项。
  (六)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听证举行的三日以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第六章 听证的举行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和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四)听证在场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干扰听证秩序、妨碍听证活动正常进行。
  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拟处罚意见;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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