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的通知
(国海办字〔2003〕34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
为贯彻实施《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范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我局制定了《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海洋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根据当事人举行听证的要求,组织当事人对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拟处罚意见,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法定程序。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海洋行政处罚听证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其他内部机构(以下简称“听证组织机构”)负责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负责听证过程中有关案卷材料、听证材料的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五条 对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第六条 听证程序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