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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非会员金融机构申请企业债券上市推荐人资格的通知

  本所债券基金部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有关反馈意见。

  3、  申请人应当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三) 决定

  1、  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做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1) 依法终止的;

  (2) 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

  (3)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的。

  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应当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书面申请。

  2、  本所决定终止审查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3、  本所原则上在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4、  本所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是否核准债券上市的书面决定。

  5、  下列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期限内:

  (1)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

  (2)自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至收到申请人书面回复意见的时间。

  五、申请材料目录

  企业申请其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本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附件1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申请材料并向本所提交。

  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情况登记表

发行人名称

 

债券名称

 

上市推荐人名称

 

申请时间

 

发行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上市推荐人

经办人联系电话

 

申报材料数量

 

申报材料明细

1、企业债券上市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企业债券发行的文件;

3、企业债券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4、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5、企业章程;

6、企业营业执照;

7、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告、发行总结报告及承销协议;

8、企业债券资信评级报告;

9、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10、上市公告书;

11、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财政主管机关的有关批复;

12、担保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等资信情况与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

13、企业债券托管情况说明;

14、有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企业债券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15、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16、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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