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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非会员金融机构申请企业债券上市推荐人资格的通知

  3、  累计发行在外的债券总面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4、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

  5、  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行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

  6、  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7、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8、  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9、  债券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10、 债券有担保人担保,其担保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资信为AAA级且债券发行时主管机关同意豁免担保的债券除外;

  11、 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12、 本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四、核准程序和期限

  (一) 申请材料的受理

  1、  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由本所债券基金部负责受理。

  受理包括申请材料的接收、登记、核对、补正,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告知、送达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等环节。

  2、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有关人员应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申请人应该按照《企业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编制申请材料,并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是原件,若是复印件,须有律师鉴证。

  3、  本所在接收申请材料并登记完毕后,为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上市申请材料一经申报,未经本所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

  4、  本所在接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或者需要补正有关申请材料情况。

  受理条件是申请材料齐全,上市推荐人具有上市推荐资格,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9个月的有效期内且预留一个月的审核期。

  5、  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二) 审查

  1、  本所受理申请决定后,安排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  本所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如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确需申请人作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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