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累计发行在外的债券总面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4、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
5、 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行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
6、 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7、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8、 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9、 债券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10、 债券有担保人担保,其担保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资信为AAA级且债券发行时主管机关同意豁免担保的债券除外;
11、 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12、 本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四、核准程序和期限
(一) 申请材料的受理
1、 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由本所债券基金部负责受理。
受理包括申请材料的接收、登记、核对、补正,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告知、送达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等环节。
2、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有关人员应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申请人应该按照
《企业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编制申请材料,并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是原件,若是复印件,须有律师鉴证。
3、 本所在接收申请材料并登记完毕后,为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上市申请材料一经申报,未经本所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
4、 本所在接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或者需要补正有关申请材料情况。
受理条件是申请材料齐全,上市推荐人具有上市推荐资格,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9个月的有效期内且预留一个月的审核期。
5、 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二) 审查
1、 本所受理申请决定后,安排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 本所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如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确需申请人作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