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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非会员金融机构申请企业债券上市推荐人资格的通知


  五、非会员金融机构推荐企业债券上市的,应为该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六、非会员金融机构推荐企业债券上市的,应遵守《企业债券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推荐人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上市推荐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职责。

  七、非会员金融机构未能履行企业债券上市推荐人的义务和职责,或者不再具备企业债券上市推荐人条件的,本所暂停或取消其上市推荐人资格。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5年3月3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申请业务指南

  一、受理事项

  企业债券上市申请。

  二、核准依据

  1、《证券法

  2、《公司法

  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4、《关于证券交易所核准企业债券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监发行字[2004]150号)

  5、《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企业债券上市规则》”)

  三、企业债券上市条件

  1、  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

  2、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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