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非会员金融机构推荐企业债券上市的,应为该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六、非会员金融机构推荐企业债券上市的,应遵守
《企业债券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推荐人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上市推荐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职责。
七、非会员金融机构未能履行企业债券上市推荐人的义务和职责,或者不再具备企业债券上市推荐人条件的,本所暂停或取消其上市推荐人资格。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5年3月3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申请业务指南
一、受理事项
企业债券上市申请。
二、核准依据
1、《
证券法》
2、《
公司法》
3、《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4、《
关于证券交易所核准企业债券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监发行字[2004]150号)
5、《
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企业债券上市规则》”)
三、企业债券上市条件
1、 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
2、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