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非会员金融机构申请企业债券上市推荐人资格的通知
为促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企业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企业债券上市推荐行为,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企业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非会员金融机构申请企业债券上市推荐人资格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非会员金融机构,在向本所申请获得企业债券上市推荐人资格后,可以推荐企业债券在本所上市。
二、非会员金融机构申请企业债券上市推荐人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设立,且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
(二)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经审计的最近一期净资产值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
(三) 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具有债券承销资格;
(四) 经营规范,信誉良好;
(五) 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 承诺遵守本所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则;
(七)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非会员金融机构申请企业债券上市推荐人资格,应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申请报告(含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及相关业务情况介绍);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公司章程;
(四) 国务院有权部门批准公司设立的批文;
(五) 国务院有权部门批准公司具有债券承销资格的批文;
(六)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 相关业务主要业务人员简介;
(八) 遵守本所章程和相关业务规则的承诺函;
(九)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本所对非会员金融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授予企业债券上市推荐人资格,并报备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