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会字〔2005〕4号)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和《
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会员单位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专用账户和专用席位上进行。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可以共用一个专用席位。
二、各会员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使用的专用席位应归属其名下,并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前五个工作日通过本所网站会员会籍办理系统(以下简称会籍办理系统),完成部门信息的填报和专用席位变更的手续。
三、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前五个工作日,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报备下列材料:
(一)证监会出具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同意批复或无异议函;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四)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主办人员情况;
(五)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使用的专用席位和专用证券账户;
(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名称。
前款第(五)项、第(六)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前通过会籍办理系统作相应变更。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供上月资产净值(包括上月中每个工作日的资产净值),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本所报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项审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