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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的通知(2005修订)[失效]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指导所辖社区妇联开展妇女工作;
  (三)加强与辖区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等基层群众组织,推进街道妇女工作的社会化;
  (四)加强街道妇联自身建设,提高街道妇联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 社区妇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加强与辖区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等基层群众组织,提高社区妇女组织化程度;
  (三)加强社区妇联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代表联系、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街道妇联、社区妇联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二)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和拥军优属等活动。推动社区卫生、文化和环境建设,参与社区服务业的经营与管理。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向党和政府反映社区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城市基层民主建设。
  (四)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反对一切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儿童的不良现象,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区。
  (五)普及科技、环境保护、妇幼保健和优生、优育、优教等知识,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六)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后备女干部工作,发挥妇联作为培养输送女干部基地的作用。
  (七)因地制宜建立妇女儿童教育、服务、维权和文化阵地,拓展服务功能。

第四章 妇女工作者

  第十二条 街道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文化素质,有参政议政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妇女儿童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有一定的政治思想文化素质,热心为妇女儿童服务,具有开拓精神,为群众所拥护。社区妇联主席应是社区党支部或居委会成员。
  第十四条 街道、社区妇联主席享受同级党政领导副职的政治、生活待遇。社区妇联主席的报酬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 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基层妇女工作者队伍。
  第十六条 加强代表、执委队伍建设,发挥他们在联系妇女、代表妇女和服务妇女方面的作用。
  第十七条 建设巾帼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为妇女儿童服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街道、社区妇联经费的来源:
  (一)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二)创办经济实体;
  (三)开展有偿服务;
  (四)接纳社会捐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5日全国妇联八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城市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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