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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的通知(2005修订)[失效]

  第十六条 加强代表、执委队伍建设,发挥他们在联系妇女、代表妇女和服务妇女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建设巾帼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为妇女儿童服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乡镇妇联、农村妇代会经费来源:
  (一)乡镇妇联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二)农村妇代会活动经费由乡村集体经济或村可使用的经费列支;
  (三)开展生产性、服务性经营活动;
  (四)建立经费基地;
  (五)接纳社会捐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5日全国妇联八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农村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2:
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街道、社区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结合城市街道、社区妇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街道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街道妇联)和社区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区妇联)是妇女联合会在城市街道、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三条 街道妇联和社区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广大城市妇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街道妇联和社区妇联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妇女联合会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实行代表联系妇女群众的制度。
  第六条 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
  街道、社区妇女联合会的权力机构是妇女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社区妇女代表大会与社区居委会换届同步进行。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街道妇联和社区妇联换届情况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妇女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妇女工作委员会(简称街道妇工委)。
  第七条 街办企业、专业市场、个体劳动者协会及其他经济管理组织设立妇女代表会。妇女代表会由单位妇女民主选举若干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根据本单位妇女人数而定,代表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代会一般三年举行一次,换届情况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八条 成立或撤销街道妇联和社区妇联,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及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街道妇联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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