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应急快速制(修)订程序的管理规定
(2005年)
第一条 为适应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工作发展需要,更好地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时紧急制(修)订和使用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目的之一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可采用本规定实施应急快速制(修)订程序:
(一)防止突发传染病的传入传出;
(二)防止突发动植物疫病疫情的传入传出;
(三)应对国外突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措施,缺少标准将导致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严重受阻;
(四)应对其他检验检疫突发事件。
第三条 采用应急快速程序的标准项目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应急业务需求,在充分的调研和实质性标准技术工作基础上提出。
第四条 由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应急快速程序制(修)订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申请,同时需附质检总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意见、并提交完整的标准技术材料。
第五条 标准技术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标准送审稿(草案)、审定申请、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以及《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同时批复立项,不同意立项的应说明理由。
第七条 应急标准的起草单位应按照《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及其他基础标准的相关规定,在提交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相关技术文件前,保质保量地完成应急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八条 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应急标准的审定、报批,发布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