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协议招标方式,招标方可以直接与投标方进行议标协商。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有权决定其无效。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方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但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澄清以书面形式的进行。
第二十五条 评价中标方的主要依据是:投标方案先进、可行、技术风险小、经费预算合理、能保证项目的完成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方要求综合各种因素确定评标标准,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标准进行评标,依据评标结果,写出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按1:2的比例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一般应包括:
(一)对投标标书的评价
(二)对投标方的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三)对投标方技术方案、设备条件、管理能力的评价
(四)推荐意见
(五)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第六章 定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方根据中标候选人就评标报告提出的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确定中标方。
采用协议招标方式的应按协议谈判的最后结果确定中标方。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方有权废标:
(一)最低评定标价远超过标底;
(二)所有的投标文件均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
(三)采用竞争招标方式或有限竞争招标方式招标,有效投标方少于三个。
第二十九条 定标后,由国家认监委发布定标结果通知,中标人据此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书》,经国家认监委批复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