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采用有限竞争性招标或协议招标方式时,招标方应对选择的邀请投标方进行审核,并负责协调处理其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第十三条 招标方在投标截止时间内,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必须通知所有申请投标者,并给已投标者留有修改和补充标书的时间。
第十四条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招标方在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收到招标文件后,有意投标者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方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标书(附件1)
(三)投标概要表(附件2)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密封后送达或邮寄至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允许投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四章 开标
第十八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由招标方主持,并邀请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投标方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概要表》,唱标应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 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允许投标人作简要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采用协议招标方式不进行开标。
第五章 评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方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方代表及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投标方人员或与投标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