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重点项目招标的一般程序为选择招标方式,拟定招标文件,发出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接受投标方递交的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竞争性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和协议招标三种方式。
(一)竞争性招标:符合承担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条件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均可参加投标竞争。
(二)有限竞争性招标:招标方邀请经过预选的三家以上(含三家)具备投标条件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参加投标竞争。
(三)协议招标:招标方直接邀请一个或多个具备条件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投标,通过协商达成协议。
第九条 采用有限竞争性招标或协议招标方式,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者可供选择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招标费用与项目经费不成比例的;
(四)服务、管理性质的;
(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条 招标方应按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计划项目名称
(二)计划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三)进度、时间要求
(四)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六)投标方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质证明文件
(七)提供投标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八)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地点及方式
(九)评标、定标原则
(十)招标文件的保密要求
(十一)参加投标所需收取的费用
(十二)其他应包含的内容
第十一条 竞争性招标应公开发布招标通告。
有限竞争性招标或协议招标,由招标方直接向被邀请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方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任务的性质
(三)招标任务主要目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地点及时间要求
(五)参加投标所需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