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资源,提高标准制修订经费的使用效率, 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对检验检疫重点标准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招标投标系指招标人以拟订的重点行业标准项目及其他条件和要求等作为“标的”,吸引愿意承担任务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投标,择优选定承担单位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招标项目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1、重要性原则:实行招标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必须是对保护人民安全和健康以及动植物生命、促进国家经济建设、保护环境、跨越国外技术贸易措施、提高检验检疫的技术水平、保证检验检疫工作质量起重要作用,具有较大技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标准或系列标准项目。
2、必要性原则:招标项目具有较高的技术难度或者标准起草的调研、资料收集、数据处理、征求意见、实验验证等工作量大,一般的单位无法承担,需要在一些人员、设备、管理等方面具备一定基础的单位中择优选拔。
3、可行性原则:实行招标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必须是在充分利用检验检疫的人员、设备、信息和经费等科技资源的情况下,技术上有可能实现,并能够完成的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作为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重点项目的招标方,凡符合承担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条件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作为投标方。投标项目的承担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技术、设备、和财力;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