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机构及其内设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章和其他党内条规,学习国家廉政法律法规,经常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进行过好“五关”、遵守金融系统“十个严禁”和执行银监会“约法三章”等规定的教育。
(三)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明党纪政纪,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做好违纪违法案件的防范工作。
(七)认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以“严格、规范、诚信、谨慎、创新”为主要内容的行业作风建设。
(八)严格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的不正之风。
(九)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十)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担负的其他领导责任。
第六条 银监会党委领导、组织对各银监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各银监局党委领导、组织对辖区各银监分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与年度工作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党委应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的重要内容,报上一级党委、纪委。各级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