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组长:
年 月 日
企 业 生 产 条 件 审 查 报 告
表二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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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邮编: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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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证单元:
| 联系人:
|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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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结
论
| 审查组根据《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该企业进行了审查,共计审查出:
轻微不合格项目 款、严重不合格项目 款、否决项目 款。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审查结论是: 。
审查组长: 审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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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组
成
员
| 姓名(签字)
| 单 位
| 职称(职务)
| 审查分工
| 审查员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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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 样品验收
检验单位检查样品和抽样单是否符合《食用化工产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6)的规定且包装封条完好,检查无误后,填写收样单。
2 检验依据和项目
2.1 检验依据:按附件2所列国家标准;
2.2 检验项目:按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全项检验。
3 检验与判定
3.1 检验单位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3.2 检验结果的综合判定原则是依据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如全部合格则判定为合格。即使只有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指标,该检验项目为不合格,该样品即被判为不合格,则判定本次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3.3 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生产线的应分别抽样检验,只要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则判定本次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4 检验报告及汇总
4.1 检验单位负责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寄受检企业,二份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企业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应于收到报告之日(以邮戳为准)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4.2 检验单位负责填写检验结果汇总表,上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
附件6 食用化工产品抽样、封样规定
1 抽样
1.1 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抽样工作应在抽样人员到达申请企业24小时内完成。
1.2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中进行。样品应自抽样日算起三个月内生产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1.3 抽样数量和具体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见附件1)中规定的复验所取样本数和抽样方法进行。
1.4 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生产线的应分别抽样。
2 封样
2.1 每个样品不得少于500克,充分混匀后分成两份,分装于两个带内盖的螺口聚乙烯塑料瓶中,外盖用防水绝缘胶带缠紧,密封,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和被检企业公章的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一份作为检验用样,另一份作为备份样保存,在被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复验启用。
2.2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取样单(一式四联),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分别加盖单位公章,其中一联交被检企业,一联交检验单位,二联由审查组交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
3 本次许可证发放检验抽样为一次性采样,产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不合格处理。
附件7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申证企
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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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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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及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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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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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及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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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证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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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 格 型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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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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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及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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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证单元
| 产 品 名 称
| 规 格 型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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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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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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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及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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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证单元
| 产 品 名 称
| 规 格 型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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