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失效]

  审查组长:
  年   月   日

  企 业 生 产 条 件 审 查 报 告
  表二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产品名称:

邮编:

电话:

申证单元:

联系人:

传真:

 

审查组根据《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于        日至          日对该企业进行了审查,共计审查出:

轻微不合格项目     款、严重不合格项目     款、否决项目     款。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审查结论是:      。      

审查组长:                             审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姓名(签字)

单  位

职称(职务)

审查分工

审查员证书编号

     
     
     
     


  附件5    
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 样品验收
  检验单位检查样品和抽样单是否符合《食用化工产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6)的规定且包装封条完好,检查无误后,填写收样单。
  2 检验依据和项目
  2.1 检验依据:按附件2所列国家标准;
  2.2 检验项目:按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全项检验。
  3 检验与判定
  3.1 检验单位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3.2 检验结果的综合判定原则是依据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如全部合格则判定为合格。即使只有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指标,该检验项目为不合格,该样品即被判为不合格,则判定本次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3.3 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生产线的应分别抽样检验,只要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则判定本次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4 检验报告及汇总
  4.1 检验单位负责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寄受检企业,二份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企业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应于收到报告之日(以邮戳为准)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4.2 检验单位负责填写检验结果汇总表,上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

  附件6      食用化工产品抽样、封样规定

  1 抽样
  1.1 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抽样工作应在抽样人员到达申请企业24小时内完成。
  1.2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中进行。样品应自抽样日算起三个月内生产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1.3 抽样数量和具体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见附件1)中规定的复验所取样本数和抽样方法进行。
  1.4 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生产线的应分别抽样。
  2 封样
  2.1 每个样品不得少于500克,充分混匀后分成两份,分装于两个带内盖的螺口聚乙烯塑料瓶中,外盖用防水绝缘胶带缠紧,密封,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和被检企业公章的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一份作为检验用样,另一份作为备份样保存,在被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复验启用。
  2.2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取样单(一式四联),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分别加盖单位公章,其中一联交被检企业,一联交检验单位,二联由审查组交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
  3 本次许可证发放检验抽样为一次性采样,产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不合格处理。

  附件7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申证企

业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生产厂、点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申证单元

产 品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生产厂、点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申证单元

产 品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生产厂、点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申证单元

产 品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