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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失效]

  5.1.1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
  5.1.2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6)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四联。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单位。
  6.3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5)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6.4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6.5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证书填写方式:采用正本、附件的方式。正本中产品名称填写“食用化工产品”(产品名称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附件,其中产品明细一栏具体填写申证单元和产品名称)。
  7.2 在本次换证时,由于此次换证实施细则变化很大,按照全许办(2002)57号文的有关规定,所有企业均需按本次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和产品检验,重新发证。
  7.3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4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7.5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6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7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8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领证书。
  8.7 获得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XK13-×××-×××××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3表示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 销售食用化工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收费办法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每批1500元向检验单位交付。
  9.7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4)17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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