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5年9月,实施日期:2005年9月)废止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4)17号文批准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00四年三月
目录
1 总则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3 企业取得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申请和受理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7 审定与发证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9 收费办法
10 附则
附件1 产品的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附件2 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附件3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附件4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附件5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
附件6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抽样规则
附件7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附件8 抽样单
附件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食用化工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用化工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化工产品为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食品添加剂食用色素3个单元,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 话:010-64270352,64216131-2547
传 真:010-64270352
电子信箱: fanyanru@263.net
联 系 人:范彦如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化工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化工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单位:
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 话::010-64270352,64216131-2547
传 真:010-64270352
联 系 人:范彦如, 马平分
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
邮政编码:110022
电 话:024-25898786
传 真:024-25898718
联 系 人:苏锡辉
国家无机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
邮政编码:300131
电 话:(022)26689275
传 真:(022)26644947,(022)26370175
E-mail:wangqi@ trici. cn wjyzhx@yahoo.com.cn
联 系 人:王琪
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8号
邮政编码:110021
电 话:024-85869139
传 真:024-85869149
联 系 人:沈日炯
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意一个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 企业取得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3.3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1);
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见附件2);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4号“制止重复建设糖精等合成甜味剂生产线项目”。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见附件3)一式三份;
4.1.3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4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4.1.5 条款3.2规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