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税收先征后返操作规范》的通知

  第三条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企业应向企业主管地海关提出返还税款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返还税款的书面申请(以下简称“返还税款申请”)及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二)商务部门出具的产品出口/销售数量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海关、国库(银行)盖章齐全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进口设备报关单复印件;
  (五)进口设备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设备《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七)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并以海关收到全部补充申请材料之日为海关受理返还税款申请之日。
  “核查报告”原件经验核后,应及时退还申请企业。
  第四条 海关受理企业返还税款申请后,应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
  (一)审查企业提交的年度“核查报告”是否已加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与当地海关、国税、财政部监察专员办等部门的印章;商务主管部门是否在“核查报告”中明确注明了“产品出口情况属实”的字样;
  (二)审查企业是否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的历年产品出口情况已按规定逐年接受核查;
  (三)审查企业相关进口设备是否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
  (四)审查企业相关进口设备税款是否已缴纳并实际入库;
  (五)审查企业相关进口设备是否有退税记录;
  (六)经审查无误后,依据“核查报告”,按照海关总署2002年第25号公告规定应返还税款的比例,核定计算“核查报告”所对应年度应返还设备的税款式额。
  第五条 如企业由非主管地海关进口设备,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应负责出具《××公司应返还税款确认函》(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函》),连同企业返还税款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关封方式送交设备进口地海关。
  主管地海关出具的《确认函》应一式2份,由进口地海关、主管地海关分别留存备查。
  进口地海关应根据主管地海关出具的《确认函》及相关材料审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相关进口设备税款是否已缴纳并实际入库;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