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重点,严格管理,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
(三)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审批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批中要严格实行接办分离、集体会审、限时办结、结果公告,在政务大厅统一对外接收报件和发布审批信息。进一步加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公开的力度。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查,严格执行会审制度。严格执行征地批前程序,建立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反馈制度,严禁拖欠、挪用和截留补偿费,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土地登记制度,规范登记发证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审批矿业权,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矿业权,严禁越权发证,严禁违规扩大协议出让范围,严禁化大为小,分割出让。认真开展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坚决纠正清理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审批制度建设,细化矿业权审批程序和标准,加强审批技术管理,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
(四)着力推进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制度,并统一纳入到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构建统一的市场信息平台,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严格执行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现有基准地价公布三年以上的必须更新,并根据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制定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决策制度,出让底价必须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严格保密。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底价均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严禁低于出让底价出让国有土地。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市场,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制度和招标拍卖挂牌制度,严禁违规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件。各地要建立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矿业权交易市场,严格执行矿业权转让公示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市场交易制度。
(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依法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修改机制,规划修改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和听证,严禁擅自修改调整规划。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公布各地规划执行情况。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完善计划编制下达方法,严格执行计划指标安排集体审议制度,保证计划管理的科学、合理和公正。
(六)切实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开发利用监管。各地在批准建设项目用地时,必须严格审查把关,凡列入《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地;凡列入《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供地;凡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供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用地者。未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土地信息及时录入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深入开展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政策法规分类处理,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