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各项临时性和过渡性账户,如暂收款项、暂付款项、待清理资产和待清理负债等应及时清理。
2.对库存现金、发行基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固定资产等,应根据有关账簿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盘盈或盘亏的财产经审批后及时处理。
3.与开户单位书面核对存、贷款账户余额,及时办理各种年度资金的上划,核实各项财务收支,清理联行往来的未达账项,处理账务悬案,核对总账、分户账余额。
4.根据11月份总账各科目自年初累计发生额,编制试算平衡表,与11个月的月计表合计数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应立即查明更正。
5.做好决算附表、附注等有关资料的数据统计核实工作。
(二)年终决算日的工作
1.将当日全部账务处理完毕。
2.办理损益结转,将各项财务收支账户余额分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出当年纯损或纯益。
3.结转当月账务,编制12月份月计表。
(三)年终决算日后,应办理年度账务结转,并编制年终决算报表,对全年业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进行分析,编写决算说明书连同决算报表报上级行汇总。
(四)新年度营业日开始后,各分支行应按时将年度上划款项上划管辖行,逐级汇总后上划总行。
第十章 会计报告
第六十七条 会计报告是反映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或说明。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完整、及时。
第六十八条 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月度会计报告,按公历起讫日期编制。
第六十九条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明细表、,业务状况报告表和其他相关附表。
(一)资产负债表: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根据当期业务状况报告表各科目的余额归并后编制。
(二)损益明细表:反映某一特定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根据当期损益各科目分户账结转前的余额填列。
(三)业务状况报告表:反映一定时期业务动态及状况的报表,根据当期总账各科目上期末余额、本期累计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填列。业务状况报告表分币种编制,外币业务应按规定的汇率折算成美元填列。
日计表是按日编制的业务状况报告表,月计表是按月编制的业务状况报告表。
(四)其他相关附表:对某一时期特定会计事项补充说明的报表,根据总行的相关要求填列。
第七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或说明是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及主要项目所作出的解释和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间发生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原则的变更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会计报表数据的影响。
(二)报告期间发生的重大会计调整事项的背景和依据,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产生原因和更正结果。
(三)会计报表主要项目的构成、变动情况、影响变动的因素等。
(四)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总行年度会计报告应综合反映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核算的属于人民银行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第七十二条 会计报表编制要求。
(一)各种会计报表应按照规定格式、时间,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编报。
(二)会计报表之间、表内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会计报表纸介质和非纸介质的数据应相互一致。
(三)会计报表必须装订整齐、印章齐全。
(四)会计报表应由行长、部门会计主管签章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七十三条 会计报表装订。
(一)日计表按月装订;月计表按季或年装订;季度报表、年度决算表按年装订。
(二)装订时应加贴封面、封底,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
第十一章 会计分析
第七十四条 会计分析是为提供决策信息,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数据,运用比较、计算、解释等特定分析方法,对资金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的反映、评价。
第七十五条 人民银行建立健全会计分析制度。会计分析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会计分析应以客观的会计核算资料和数据为依据,真实、完整反映资金活动情况。
(二)一致性原则。会计分析采用的数据应前后各期口径一致,口径不一致的应说明差异。
(三)有效性原则。会计分析应注重质量,为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四)及时性原则。会计分析应注重时效性,及时提供分析报告。
第七十六条 会计分析按其范围,分为全面分析和专题分析;按其时间,分为事后分析和预测分析;按其频率,分为定期分析和不定期分析;按其内容,分为会计报表分析和其他会计资料分析。
第七十七条 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二)基础货币的投放回笼及其流向和流量情况。
(三)储备资产营运情况。
(四)金融机构准备金头寸情况。
(五)公开市场业务开展情况。
(六)联行在途资金情况。
(七)现金投放与回笼情况。
(八)经理国库资金情况。
(九)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及构成情况。
(十)财务收支情况。
(十一)表外重要事项。
(十二)其他情况。
第十二章 会计监督
第七十八条 会计监督是依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运用审核、控制、复审、检查和反映等手段对人民银行资金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第七十九条 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会计凭证反映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检查会计核算过程的合规性和会计核算结果的准确性。
(三)制止和纠正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账外设账行为。
(四)坚持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会计事项。
(五)核实账簿记载与财产实物。
(六)制止和纠正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
第八十条 有关业务部门应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实施会计监督。
(一)会计部门应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全行的会计业务实施监督,并对其他部门的会计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二)营业和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核算业务时应实行柜面监督,加强对会计凭证的审核,落实会计业务处理操作规程,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三)事后监督部门应及时对已完成的会计核算业务开展事后监督,反馈监督结果,纠正核算差错,提出完善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建议。
第八十一条 会计人员对所经办会计事务进行监督,依据职责权限制止、纠正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制止、纠正无效时向本行行长反映;反映无效时,有权向上级行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十二条 会计部门应建立会计检查辅导制度,定期、不定期地采取自查、抽查和突击检查的方式对辖内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题检查,并实行业务辅导。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可依据本制度,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有关业务部门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本部门会计核算业务特点制定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