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人名章:用于会计人员经办和记载的凭证、账簿、报表等。
以上印章,除个人名章外,均应冠以行名,并带有年、月、日。
其他业务专用章按照相关业务管理规定使用。
第四十八条 对已经处理或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表必须按规定加盖印章或签名,计算机输出的操作员姓名可代替会计经办人员的签章;计算机自动处理的账务,会计凭证和账表打印输出后可不加盖个人名章。
第四十九条 需要加编或核定密押、密码的会计凭证或账务数据信息,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编制或核定密押、密码。
第五十条 会计印章、编押机(编押方案)、密押卡、密码的保管和使用:
(一)会计印章(除个人名章外)、编押机(编押方案)、密码由专人妥善保管使用,建立保管、使用、交接登记簿。在领用和收回时,使用人员必须在登记簿上签署个人名章;人员调换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个人名章由本人保管,不得随意交由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由他人使用的必须经过授权确认。
(二)会计印章(除个人名章外)、编押机(编押方案)、密码应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私自授受。
(三)严禁在空白凭证、账表上预先留盖印章。
(四)会计印章停用、密押作废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会计印章在未启用、待销毁、待上缴期间,必须加封妥善保管。需销毁的印章、密押按管理权限集中销毁。
第五十一条 会计印章、密押实行分级管理。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印章、密押由总行统一设计、管理和下发,其他印章、密押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管理或授权管理。
第七章 账务处理
第五十二条 账务处理是从会计事项发生开始,受理原始凭证或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账务核对,实现账务平衡的全过程。
第五十三条 账务处理通过计算机系统完成。计算机账务处理系统应满足效率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账务记载。
(一)账务数据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记载。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并加盖印章后,再行记账。
(二)操作员输入的账务数据,须换人复核。重大会计事项应经有权人员审批后办理。
(三)打印输出的账务信息,应符合规定的格式,不得进行手工修改。
(四)账簿记载错误,应及时按规定方法更正。
(五)对红字凭证,记账时按同方向负数处理,即用“一”表示。
第五十五条 账务差错经部门会计主管审批后,按下列规定办理更正,并对错账的原因、日期、金额以及冲正的日期等进行登记。
(一)当日发生的差错
1.凭证填制正确,录入时发生差错,按计算机账务处理系统规定的更正方法更正。
2.凭证填制错误,录入时相应发生差错,按计算机账务处理系统规定的更正方法更正后,再依据正确的凭证录入账务数据。
(二)次日或以后发现的差错
1.隔日发现账务差错,应填制同方向红、蓝字凭证办理更正。
2.本年度发现隔年度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更正,不得更改决算报表。
3.隔日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如不涉及账务的调整,应交由制票人更正或补充。
(三)凡更正错账影响利息计算时,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进行调整。
(四)联行错账、支付清算往来错账应按联行制度、支付系统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账簿结转。
(一)明细账结转
一般分户账按月结转,销账分户账按年结转。
年度结转时,销账式账页应将未销账务逐笔过入新账页,并结出余额,在摘要栏填列该笔账务的初始发生日期和内容;卡片账未销账卡继续沿用。
(二)总账按月结转
第五十七条 账务核对是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分为内部账务核对和外部账务核对。
第五十八条 内部账务核对。
(一)每日核对
1.总账各科目余额、总账各科目发生额合计借贷相等,总账各科目余额与分户账或余额表对应各账户余额合计核对相符;
2.余额表各账户余额合计与日计表对应各科目余额核对相符;
3.现金日记簿的收入、付出合计数与现金科目总账借、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库存登记簿的库存数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4.联行业务、支付业务的账务核对按联行制度和支付系统相关规定办理;
5.与其他业务部门有往来关系的内部资金科目应分别与相关部门核对相符。
(二)定期核对
1.使用销账式账页记载的账户,按旬加计未销账的账户余额与该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2.贷款卡片按月与各贷款科目分户账核对相符;
3.再贴现卡片票面金额按月与表外科目核对相符;
4.计息账户的累计积数按结息期与账户计息积数核对相符;
5.各卡片账按月与该科目总账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6.各种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应每月账实、账簿核对相符;
7.固定资产在年终决算前账、卡、簿、实核对相符;固定资产卡片上的折旧额合计与“固定资产折旧”科目余额核对相符。
第五十九条 外部账务核对。
(一)按月向开户单位发送余额对账单,由开户单位填列余额和未达账项,并加盖预留印鉴后返回,对账回单中如有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
(二)开户单位的对账回单,经核对无误后,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装订保管,以备查考。
(三)必要时,可与开户单位进行面对面对账。
第六十条 账务核对完毕后,经办人员应在有关账、簿、卡、表、对账单上签章证明;核对不符的,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予以更正并说明。
第八章 计息规则
第六十一条 利息应按规定的利率、结息日期和计息方法计算,确保利息计算无误。
第六十二条 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利率的换算关系为:
月利率(‰)=年利率(%)÷12
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六十三条 利息按实际天数计收计付。计息方法分为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
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
逐笔计息法按本金到期日一次性逐笔计算利息。
第六十四条 利息结计应于结息日营业终了或销户日即时办理。除另有规定外,按季结息的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年结息的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所计利息应于结息日次日人账;遇节假日无法入账的,应于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入账,但应调整节假日期间所计利息的积数。
第六十五条 贷款提前归还的,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贷款到期为节假日,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归还的,按合同利率加收到期日至归还日之间天数的利息;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未归还的,从到期日起按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第九章 年度决算
第六十六条 年度决算是运用会计核算数据与资料,通过年度会计报告,对全年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总结反映。
(一)年度决算前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