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业务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外汇业务以原币记账,以其货币基本单位的个位为记账单位,个位以下视该货币的辅币进位计至小数点后两位,个位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第二十六条 凭证、账簿的各种代用符号为: “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为“年/月/日”,年利率以“%”表示,月利率以“‰”表示,日利率以“‰”表示,外币符号从国际惯例。
第二十七条 会计核算必须坚持:钱账分管,及时记账;凭证账表,须经复核;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支出,先记账后付款;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账;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务处理,日清月结;内外账务,定期核对。核算质量达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簿、账卡和内外账八相符。
第四章 会计科目
第二十八条 会计科目依据资金性质、业务特点和核算管理的要求设置。
第二十九条 会计科目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
表内科目包括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
表外科目核算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需要记载实物库存数量变化和备忘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条 会计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科目下设置账户。一级会计科目、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二级会计科目和损益类账户的设置由总行统一制订。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可设置辖内使用的二级科目。
第三十一条 会计科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代号和核算内容进行使用。总行专用科目及账户,未经授权,分支行不得使用;已停用的会计科目,不得再有发生额;已撤销的会计科目,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开始时删除该科目。
第三十二条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在年度中间时,编制会计凭证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时,采用新旧科目对照表方式办理结转。
第三十三条 各类会计科目的余额性质及平衡关系。
(一)资产类、损益类的支出科目余额在借方,上期借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一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余额。
(二)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的收入科目余额在贷方,上期贷方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一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余额。
(三)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余额借贷双方反映或轧差反映在借方(贷方),上期借方余额一上期贷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一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余额一本期贷方余额。
(四)表外科目余额在收入方,上期收入余额+本期收入发生额一本期付出发生额=本期收入余额。
第五章 会计凭证及账簿
第三十四条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和记账依据。
第三十五条 会计凭证按来源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由电子信息输出后打印或根据原始凭证信息填制生成。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以作为记账凭证使用;根据原始凭证生成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作附件。
第三十六条 会计凭证按用途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一)基本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有关信息填制或生成的凭以记账的证明,包括:现金凭证(附式1)、转账凭证(附式2)和表外科目凭证(附式3)。
(二)特定凭证是根据某些业务的特殊需要而设计的专用凭证,用以代替记账凭证。特定凭证应按照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七条 会计凭证按形式分为复式凭证和单式凭证。
表内业务使用复式凭证,单讫记账时可使用单式凭证;表外业务使用单式凭证。
第三十八条 会计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晰、填写规范。
第三十九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填制或产生凭证的日期,收、付款人的户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货币符号及金额,会计分录,业务摘要,附件张数,凭证编号,业务印章和有关人员的签章等。
记账凭证基本要素不得因纸质凭证与电子信息之间的相互转换而改变内容。
第四十条 会计凭证按照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安全可靠、先外后内、先急后缓的原则传递,并建立严格的凭证签收制度。内部凭证不得通过客户传递。
第四十一条 会计凭证每日按固定顺序整理,装订时要将凭证、附件整理整齐,并加具封面、封底,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凭证过多的,可分若干册装订,每册凭证应在封面上编列号码,对每日分册装订的凭证,在凭证封面上应注明共几册、第几册。
会计凭证每日经缩微扫描存储于光盘等介质后,能满足保管、查阅需要的,可不经装订,直接装入专用袋塑封保管,在袋上注明日期、凭证和附件张数等。
第四十二条 会计账簿是账务处理的载体。会计账簿分为基本账簿和辅助账簿。
第四十三条 基本账簿。
(一)分户账:是分账户连续记载各类会计事项的明细记录,是与开户单位对账的依据。分户账按不同用途分为一般分户账(附式4)和销账分户账(附式5)。
1.一般分户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收入、付出)和余额三栏,适用于余额表计息科目账户、不计息科目账户、表外科目账户、银行内部资金和损益类科目账户。
2.销账分户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余额和销账日期四栏,适用于逐笔记账、逐笔销账的一次性账务。
(二)流水账(附式6):是每日按会计事项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的明细记录。
(三)现金日记簿(附式7):是逐笔、序时记载现金收入、付出及结存情况的明细记录。
(四)总账(附式8):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总账按科目设置,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各科目下各账户的发生额合计数记载,并结出余额。总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
第四十四条 辅助账簿。
(一)登记簿:是为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设置的起备忘、控制和管理作用的辅助性账簿。
(二)余额表(附式9):是反映每日营业终了各账户最后余额的账簿。
第四十五条 账簿装订。
(一)基本账簿、余额表按月装订。
(二)各种登记簿、销讫的卡片账,可根据数量多少按月、季或年装订,特殊情况下可按实际需要装订。
(三)账页装订成册,要填写“账首”和“账页目录”,并另加封面、封底,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六章 会计签章
第四十六条 会计签章是在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上表明并确认真实身份及业务合法性的特定标识,包括印章、签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签名等。
编押机(编押方案)、密押卡、密码视同会计签章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会计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及柜台受理业务的回单。
(二)现金收、付讫章:用于现金凭证及现金进账回单、现金交款单、现金支票以及发行基金出人库凭证。
(三)转讫章:用于已转账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