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
(2005年10月31日 银发[2005]3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试行本)》废止。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 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三)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
  (四)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 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定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上级行的会计部门对下级行的会计工作负有业务管理、检查、监督和辅导的责任,下级行的会计工作应执行上级行的有关规定。
  各级会计部门是本行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行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接受总行会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
  各级行的行长对本行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人民银行的会计事务接受内审部门的审计,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行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部门。
  第八条 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
  第九条 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设置营业网点办理柜台业务;成立核算中心集中处理全辖会计核算事项;成立事后监督中心集中监督营业网点、核算中心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结果。
  第十条 会计机构裁撤、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时,须全面核对账务和清查资产,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会计、营业、事后监督及有关业务部门的会计业务负责人是本部门的会计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行会计部门主管人员任职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通过上级行会计部门对其进行的任职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会计岗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岗位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分工协作;有利于相互制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上岗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接受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会计人员上岗、调离需经部门会计主管同意。
  第十五条 各级行应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岗位轮换,对重要会计岗位人员要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二)坚持诚信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三)依据岗位职责,办理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管理。
  (四)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具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要求开户单位或本行其他业务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二)有权拒绝办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的事项,并向本行行长反映。行长坚持办理的,会计人员有权向上级行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忠于职守,避免重大资金损失或工作长期无差错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会计人员工作失职、违反制度,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普通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部门会计主管监交;部门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行长或经行长授权的分管行长监交。
  会计人员因培训、休假等原因短期离岗,须办妥业务移交手续。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坚持客观性、相关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按期结转账目和编制会计报告。会计期间按公历起讫日期,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2月31日为年终决算日,如遇该日为节假日,仍作为决算日。
  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当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按当期实际发生的收支金额确认。
  第二十三条 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在存续期间不对财产价值进行调整;特殊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表内业务根据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凡资产或支出增加、负债或所有者权益减少时记借方,凡负债、所有者权益或收入增加、资产减少时记贷方。
  表外业务根据单式记账原理,采用收付记账法,凡表外事项增加时记收入,减少时记付出。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汇业务采用外币分账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