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解决人民法院外欠债务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解决人民法院外欠债务问题的意见
(法[200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我院陆续接到报告称,一些地方法院因“两庭”等基本建设造成拖欠债务问题而被债权人起诉成为被告,部分新闻媒体对此做了相关的报道,在当地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为了尽快妥善解决人民法院的外欠债务问题,维护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特提出如下意见和要求:

  一、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国务院决定,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清欠要从政府投资的工程做起,同时督促各类企业加快清欠。”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对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因诉讼费收入纳入预算所形成的基本建设债务,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各级人民法院商财政及有关部门统筹解决。”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对待并切实解决人民法院因“两庭”建设等造成的外欠债务问题。

  二、按照现行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两庭”建设及其他办案办公基本设施建设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因“两庭”建设及其他办案办公基本设施建设所造成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和《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解决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范围之内,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