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执行改革的实施工作
执行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下一步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根据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我们将对执行领域的改革尽快拿出实施意见,并且要考虑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层面搞一些试点,在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执行改革逐步推开和完善。这个问题刚才解释了,目前只是一个蓝图,中央确定的也只是一个原则意见。那么这个蓝图、这个原则意见如何通过我们的描绘,变成一个现实、具体的东西,就需要靠我们通过调查研究和试点来最后加以确定,而不是说现在就已经决定了。
(四)进一步加大执行监督的力度
在这个问题上有三项考虑:一是在坚持以协调跨省执行争议为重点的案件的基础上加强对下监督。昨天执行办在全办会议上进行讨论时有一个普遍的反映,在这里和大家说一说,可能我们之间有不同的看法。也就是说,在监督案件的时候,最高法院要求各高院在一定期限内要给我们报告的案件,很多地方没有及时报告,甚至有些地方一年两年以后也没有报告。当然有我们自身的原因,有的时候要求报告的时间太短了,来不及。今天正好有这么一个机会,有必要把我们的想法向大家通报一下。昨天我们经过讨论以后认为,如果我们执行系统、执行领域都不能做到上下一致、政令畅通的话,那么我们怎么能说执行与审判是有重大区别的?我们怎么能说成立执行局是有必要的?昨天在执行办全体会议上我们确定了一条:凡正式明确提出高院在一定期限内报告的,如果在期限内没有报告,第一,承办人要充分负起责任来,直接催办。催办情况必须记录附卷,跟谁打的电话,对方怎么回答的,等等,都要有明确的记录。第二,审判长有责任直接打电话给各位局长进行催办,也必须做记录附卷。第三,如果上述措施还不行,由执行办领导出面,负责向各高院分管院长打电话催报。这样层层负责,我们三个层面都要承担起责任来。我当着全办同志讲,承办人以后不要再抱怨有报告催办不下来,我要问你的是,你催办不下来,向上报告了没有?最后就是由我们分管院长向各高院“一把手”催办。我们执行办催办不成的案件直接报主管院长,要文字报告。我们一定要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否则执行工作怎么开展?我们还要实行通报制度,全年要各高院报告的总数是多少,按时写了报告的是多少,没有按时写出报告的是多少,各高院的情况我们都要用数据通报。让大家自己看一看,如果我们要了10个报告,10个报告都没有按期上报,你应该自己琢磨琢磨。我们执行领域如果做不到这一点的话,那么我觉得我们在座的各位都有责任。实际上对整个工作,既对你们的工作,也对我们的工作,对全国的工作都是不利的。我们还是要从大局出发,从维护我们执行系统的权威和效果出发来考虑这个问题。二是从今年开始,对下级法院执行行为的错误或违法的处理,将更多地用裁定的形式加以纠正。以往我们通常用函的形式,以后要逐步改变为裁定形式。有一次在几个院领导参加的会议上,有人提出这个疑问:执行工作办公室怎么下裁定呢?我当时就跟他们讲,裁定是代表最高法院的,不是代表执行办的,没有任何障碍。从法律上讲,要纠正一个高级法院的错误裁定,用内部函是不合适的,纠正高级法院的裁定,只能用裁定来加以纠正,才符合法律的要求。当然,我们这些年以来通常用内部函,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今后要逐步规范,逐步转变,这是我们下一步加强监督的一个具体措施。三是要重点加强人大代表关注的、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最高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执行等重点案件的督办。这里向大家解释一下,去年我们对最高法院自2002年以来所作的裁判文书的执行情况作了一次全面、彻底地摸查。之所以要搞这项工作,因为最高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情况到底如何,是比较能够反映执行工作现状的。作为最高法院执行办,首先要了解的就是,最高审判机关作出的裁判文书的执行情况如何,有多少案件执行了,有多少案件没有执行,有多少案件被中止执行,等等。这是基础工作,我们以前没有做。为此,我们把2001年以来的案件全面作了一次调查摸底,这项工作也得到了各高院的大力配合。通过这么一次排查摸底,可以下结论说,最高法院所作的裁判文书的整体执行情况并不好。如果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都不能依法得到有效地执行,那谈何解决执行难?这个材料我们正在进一步作深加工,包括一些典型案件一定要附在后边,准备不仅要向党组汇报,而且要建议党组向更高层面上报。我想这个调查报告是有说服力的,是会引起中央高度重视的。今年加大监督力度的重点之一也是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当然,很多高院对最高法院裁判文书执行的力度是很大的,将其列为重点执行的案件,并且由领导同志专门监督,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总体情况并不好。这个材料最终定稿通过以后会发给大家,里面有很多分析,总数是多少,已执行了多少,没有执行的是多少,中止执行了多少等情况,材料里面都有,这里就不一一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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