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
去年经过我们执行系统全体法官的努力,司法解释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突破,正式出台了两项司法解释,一项是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一项是关于评估、拍卖的规定。我认为,这是规范执行工作的两项重要的司法解释。因为,无论是查封、扣押、冻结,还是评估、拍卖,不规范的情况比较突出,也是出问题较多的工作环节。现在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严格它的程序和条件,有了规范的要求和规定,这是一个很大的成绩。从目前情况看,强制执行法在短时间内无法出台,形势迫使我们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尽快地就执行工作相关的问题进行规范。今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司法解释工作力度,准备出台的司法解释有这样几项:一是关于追加和变更被执行主体的规定。二是关于参与分配的规定。这两项司法解释去年已经正式通过报纸和网络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相对来说比较成熟。今年一季度我们将根据公开征求的意见进一步进行修改,力争在二执会之前把这两项司法解释正式公布出去。因为,追加和变更被执行主体和参与分配,同样是目前产生问题比较多、产生争议也比较多、当事人反响也比较强的两项工作环节,目前这两项司法解释正待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三是关于执行权分权运行的规定。这一规定原来就有基础,征求过大家的意见,目前需要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来进一步加以修改和完善。我相信这一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征求大家的意见。四是关于执行领域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计算的规定。五是关于已经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如何执行的规定。六是关于执行到期债权的规定。七是关于中止、终结执行的规定。当然这只是一个计划,还要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前两项是我们的工作重点,确保在二执会前公布。说到这里,其中有一个问题利用这个机会向大家解释一下,提醒一下,也就是关于已经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如何执行的问题。前一段时间关于查封、扣押的规定下发之后,社会反响还是很强烈的,也是很好的,这是要充分肯定的,其中银行业对这个规定的第六、七条反响很大。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个规定严格来讲是源于
民事诉讼法本身的原则规定,执行中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如果一处房屋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居住所必需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认为不能把他赶到大街上去,要保护他的生存权。如果把他赶到大街上去了,实际上是给社会增加了负担,给社会的稳定增添了不安定因素,最终还是要由国家通过社会救济的方式解决问题。所以,我们这个规定不仅符合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符合
宪法修改当中关于保护人权和生存权的规定,并且也符合以往的执行实践。在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时候,我们提出了两种意见,说明了各自的利与弊,审判委员会最终采纳了目前的规定,执行中还是要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可以替代执行。也就是说,只要在保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的前提下,就可以执行。现在银行业反响很强烈,因为如果通过银行分期付款,用房屋设定抵押,债务人赖账,不交分期付款的款项时,就涉及银行能否对房屋执行、贷款如何实现的问题。银行把问题提得很高,说现在住房按揭贷款在全国已经有一万七千亿元的盘子了,而且是银行系统最好的、风险最小的资产。他们担心由于我们这样的规定,可能给某些人造成误导,反正只有这一套房子,反正不能执行,使更多的人不愿意还银行贷款。所以他们开了好几次座谈会,对这两条提出了担忧,甚至已经把他们的意见反映到国务院去了。经过我们研究,认为这两条司法解释本身并没有错,是有法律依据的。银行反映的问题是另外一个问题,值得重视,但并不存在要修改这一规定的问题。我们决定正式启动一项司法解释计划,针对银行提出的已经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如何执行的问题,将另行出台司法解释来加以规定。这个问题有其特殊性,因为通过银行的按揭贷款,所有人取得的所有权是有限的所有权,或者是有部分所有权性质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人拿到的产权证,上面是有注明的,是有他项权利证明的。通常情况下房地产管理部门会给他一个他项权利证明书,拿到这个证明书,可以作为一项财产的权利证明的凭证,但不可能处分这个财产,处分这个财产是受限制的,也不能办理相关的财产转移的手续。因此可以认为这种财产是有限的所有权,并不是全部所有权。那么,对于这种具有有限所有权的财产,我们在执行中如何来平衡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关系,我觉得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确实涉及住房按揭制度的正常发展,一定意义上讲涉及广大社会公众住房的改善。所以我们认为这个问题需要单独研究。目前上述第六、第七条的规定,只是对生活必需品予以保留这一法律规定的原则规定,这本身并没有错,但涉及银行有抵押权的按揭住房贷款这种房屋如何执行的问题将另行出台司法解释。所以我们的计划里单独列了这一项司法解释内容,而且在本月底以前已经通知人民银行总行召集各银行在近期抓紧向我们提出具体意见,包括相关问题。我们会抓紧起草,也会征求各地方法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