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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2005年2月2日 银办发[2005]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近年来,人民银行各级机构陆续购置了一批公务用轿车、中小型客车,对满足业务开展和公务活动需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一些分支行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小轿车,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购置公务用车,应在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基础上,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二、配备公务用车的数量和种类时,可酌情考虑领导公务活动、业务活动、机要工作和接待工作等因素。对可通用的车辆,应一车多用。
  三、人民银行公务用轿车的配备标准,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的规定执行。
  各分支行不得以地方有关部门批准为由或以接待用车的名义,违反规定配备超标准的小轿车,因有特殊公务,确需购置超标准轿车的,应报总行批准。
  四、公务用车资金应严格控制在车辆购置费指标范围内,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其他费用购买公务用车。
  五、从2005年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对所辖机构购置公务用车实行“分车不分钱”,根据所辖机构的实际需要集中采购,统一分配。
  六、各分支行正在使用的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充分利用现有车辆。
  七、各分支行应严格掌握公务用车的报废标准。轿车和国产越野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9座以上中小型客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因特殊原因因需提前报废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八、各分支行对闲置的公务用车,可在管辖范围内调拨使用,不得擅自转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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