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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6]114号)


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你站关于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申请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所报的《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第4.1.3、4.1.4、4.1.5、4.2.2、4.2.5、4.2.6、5.1.1、5.3.13(2)、5.5.2、5.5.3、5.5.5、5.5.8、5.5.9、6.1.1、6.1.2、6.1.3、6.1.4、6.1.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5.1.3(1)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见附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10886-2006。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强制性条文

  4.1.3 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1.4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1.5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2 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2.2-1、表4.2.2-2以及表4.2.2-3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表4.2.2-1 寒冷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

[W/(m2·K)]

(体形系数≤0.3)

传热系数K

[W/(m2·K)]

(0.3<体形系数≤0.4)

屋面

≤0.55

≤0.45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0.60

≤0.5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60

≤0.50

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1.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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