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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贷款偿还,原则上采取委托代扣的方式划收。

第八章 借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须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
  担保条款可以并入借款合同,或单独制定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应当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担保权利义务终止,担保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利凭证返还、解除核押或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 贷款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资产包括受托人发放的贷款及形成的担保债权、担保物权。
  第三十条 贷款资产管理的范围及内容为:
  (一)正常贷款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
  (三)抵押物、出质的权利的登记;
  (四)担保债权、担保物权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的管理应当清晰、有序、完整、安全,并能够随时提供资产状况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可以由委托人委托其认可的专业机构实施。
  委托资产管理,应当签订资产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资产管理标准、方式、内容、权利义务、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档案是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它是由贷款审核、发放、催收、变更等行为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为贷款和还款活动提供依据的,归档保存的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全面的贷款档案规章制度及办法,档案资料移交、保管、使用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有关的贷款档案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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