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程序。贷款实行逐笔审批方式。基本贷款程序:
(一)借款申请人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二)委托人及其指定的机构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审查;
(三)填写并签订相关合同、单据;
(四)发放贷款。
具体贷款程序由委托人制定。
第五章 个人信用评估和抵押物评估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评估。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人须向委托人认可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申请个人信用评估,并由其出具个人信用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抵押物评估。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和拟抵押房屋进行评估的,借款人应向委托人认可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并由其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贷款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抵押加保证、抵押加保险等担保方式。委托人应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第十五条 保证。
(一)保证人应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法定条件并且应该经过委托人认可;
(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办理完毕保证担保的有关手续及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五)受托人与保证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或撤销等情况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认为需要提供新的担保的,借款人须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抵押。
(一)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二)抵押的财产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抵押财产范围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