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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三)办理程序
  单位填制《汇(补)缴书》、《补缴清册》及与《汇(补)缴书》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进账单》到经办网点办理补缴业务,办理程序与汇缴程序相同。
  《补缴清册》中“补缴原因”、“补缴月份”栏必须填写,未填写的,经办网点不予受理。
  已申请单位版密钥的单位,可在系统中将补缴职工录入补缴清册,打印出《补缴清册》(或按要求填写套打《补缴清册》),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印章,将其中两份同填妥的《汇(补)缴书》及支票和进账单等一同提交经办网点办理业务,其它流程相同。

第四章 提 取


  提取是指缴存职工符合规定的提取条件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可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
  一、提取业务规定
  依据《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17号)规定办理。有关提取操作规定补充如下:
  (一)若购房发票或购房合同丢失,需要找售房单位开具购房证明,证明中必须注明:购房人、购房地址、房价款、售房单位、合同签订时间,售房单位需盖章。如果丢失其中之一的,开具证明后,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如果两样全部丢失,需到中心前台办理审批手续。
  (二)主购房人先提取原则,即合同上(落款处)签名在先的职工应先提取,提取时自行确定夫妻双方的“提取比例”。若主购房人及其配偶均在国管中心开户,配偶提取时,只需持夫妻关系证明、身份证、主购房人《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无须再提供购房材料。
  (三)若提取职工以前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开具过《提取记录单》,现在国管中心办理提取时,可以持管理部开具的《提取记录单》原件代替购房材料办理提取,经办网点收取其《提取记录单》原件并为职工换开国管中心的《提取记录单》。
  (四)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号有误的(非升级导致的),无法办理提取,须先通过个人信息变更程序,更正个人身份证号后方可办理。因身份证升级导致位数不一致的,不需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可在《提取申请书》中备注栏注明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号。
  (五)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依据《提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申请资料
  (一)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四联(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两人(含)以上办理部分提取时,可以填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三联(以下简称《提取清册》),加盖单位印章。
  (二)提取证明材料,如购房首次提取的,提供购房合同、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建行储蓄卡或折(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的,须提供联名卡)。
  其他提取情形需提供的提取证明材料详见《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见附件)。
  三、《提取申请书》、《提取清册》样式和填写说明
  (一)《提取申请书》样式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年  月  日           附提取清册 张

单位填写

单 位 账 号

 

提 取 类 型

□部分提取 □销户提取

单 位 名 称

 

提 取 方 式

□个人入卡 □单位转账

个 人 账 号

 

储 蓄 账 号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收 款 银 行

 

单位预留银行印鉴

提取原因或代码(见背后)

 

提 取 本 金

 

 

 

 

 

 

 

 

 

 

备  注

 

银行填写

业务类型:             流水号:

单位账号:             单位名称:

个人账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提取原因:             提取方式:      提取类型:

收款银行:             银行(储蓄)账号:

提取本金:¥        利息:¥        合计:¥

录入:       复核:    日期:     银行盖章


  办理人签字确认:
  提取原因或代码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离休、退休;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4-出境定居;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10-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12-其他情形。
  (二)《提取清册》样式

  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账号:              第  页共  页 单位:元

序号

个人账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储蓄账号

提取本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位盖章

 

本页小计

  

合计(首页填写)

  


  (三)填写说明:
  1. 该《提取申请书》一式四联,为无碳复写凭证,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第四联返提取人留存;
  2.《提取申请书》第一、二联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提取清册》一式三联,为无碳复写凭证,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
  四、办理程序
  (一)单位需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对职工的提取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单位经办人为其开具《提取申请书》。其中办理集体提取业务的,单位经办人还须为每位职工填制好《提取记录单》;
  (三)提取人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网点办理业务,需到中心审批情形的,应先到中心审批;
  (四)经办网点须为首次提取的职工建立《提取记录单》;
  (五)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办理提取业务并套打《提取申请书》,加盖转讫章,办理人应核对并签字确认;
  (六)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中心集中封存户内封存的,并符合提取条件的,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到中心办理审核,中心审核后为职工开具《提取申请书》,职工持《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网点(建行朝阳支行)办理提取手续;
  (七)已申请单位版密钥的单位,办理非首次提取的职工提取,且不需中心审批的,可在系统中将职工录入提取清册,多人同时提取可打印出《提取清册》(或按要求填写套打《提取清册》),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印章,将其中两份同填妥的《提取申请书》提交经办网点办理业务,其它流程相同。

第五章 转 移


  符合《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将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户。
  系统中身份证号有误的(非升级导致的)无法办理转移,须先通过个人信息变更程序更正个人身份证号后方可办理。因身份证生升级导致位数不一致的,不需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可在《转出申请书》中备注栏注明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号。
  转移分为外部转移和内部转移。外部转移是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中心与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之间的转移,同时办理资金结算,外部转移又分为外部转出和外部转入。
  一、内部转移
  内部转移是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中心内部不同单位账户之间转移,职工发生工作调动且已找到新单位的,必须及时办理转移,不及时办理内部转移的,新单位不能开户缴存。
  (一)申请资料
  1.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转出申请书》一式四联(以下简称《转出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转出职工应将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如实告知转出单位;
  2. 办理两人(含)以上转入同一单位转移时,可以填写《转出清册》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印章。
  (二)《转出申请书》、《转出清册》样式和填写说明
  1.《转出申请书》、《转出清册》样式

  住房公积金转出申请书
  年  月  日                  附转出清册  张

转出单位账号

 

转入单位账号

 

转出单位名称

 

转入单位名称

 

职 工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个 人 账 号

 

转 移 类 型

□内部转出□外部转出

转 移 原 因

□工作变动  □单位合并

外部转出填写:

转入中心:

转入管理部:

个人新账号:

收款银行:

收款账号:

□集中封存  □单位整体转出

集体转移人数

 

转 移 本 金

  

       单位预留银行印鉴

          

备 注

 

业务类型:                      流水号:

个人账号:                     姓名:

转出单位账号:                   身份证号:

转入单位账号:                 转出单位名称:

转入中心:                   转入单位名称:

收款银行:                      转入机构:

转移原因:                      集体转移人数:

转出上年:¥      转出本年:¥       利息:¥     合计:¥

录入:        复核:         日期:     银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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