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①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较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②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m。
③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曾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
2 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4.0.2的规定层数相应减少一层,总高度相应降低3m;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3 横墙较少的多层住宅楼,当按本规程8.3.3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层数与总高度应允许按表4.0.2的规定采用。
注: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0m的房间面积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
4.0.6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4.0.6要求:
表4.0.6 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房 屋 类 别
| 烈 度
|
6
| 7
| 8
|
多 层
砌 体
|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 18
| 18
| 15
|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 15
| 15
| 11
|
木楼、屋盖
| 11
| 11
| 7
|
注: 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
6.1.1 灰砂砖砌体房屋当设防烈度高于6度时,应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全部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6.2.1 计算地震作用时,房屋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并应按下式计算:
G
E = G
k + Σψ
EiG
ki (6.2.1)
式中 G
E -- 重力荷载代表值(kN);
G
k -- 结构构件、配件的自重标准值(kN);
G
ki -- 有关可变荷载标准值(kN);
ψ
Ei -- 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按表6.2.1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