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等单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汇总和反馈工作,并作为上述机构的归口单位向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报告。 >
第四条 各通报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各自单位的信息安全通报工作。各单位信息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主管领导)为本单位信息安全通报工作的责任人。
各通报单位应落实承担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联络员,制定本单位内部的信息报告流程和相应的责任制,并填写信息安全报告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表一)报归口单位备案。
各通报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出现的安全事故上报归口单位,并负责将来自归口单位的信息安全通告以及其他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责任人。
第五条 各通报单位实行7×24小时联络制度,指定一名联络员,一名后备联络员。联络员和后备联络员应有及时准确的通讯联络方式;联络方式如有变动,应填写基本情况变动更新表(见附表一)及时报告归口单位。归口单位要及时维护和更新联络通信录,并在通报体系中公告。
第六条 通报单位的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在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同时应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危害程度,处置措施,分析研判等内容编写成事故报告,及时上报归口单位。(事故分级,报告要素及要求见附表二及编制说明。)
第七条 为及时反映行业信息安全状况,保持行业信息安全通报系统的畅通,各通报单位应每月通过信息安全运行月报(格式见附表三)向归口单位报告信息系统运行情况。
信息安全运行月报的内容为各通报单位信息系统运行中出现并得到及时处置的异常情况汇总和分析,研判,无异常情况的,要进行平安运行报告。对已按事故报告要求上报的情况,要在运行月报中说明。
各通报单位应在每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的系统运行情况上报归口单位。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需要启动敏感时期报告制度,并规定行业内敏感时期报告的启动与截止日期,日报告的截止时间等要素。
各通报单位在收到启动敏感时期报告的通知以后,根据要求每日以敏感时期信息安全报告(见附表四)的形式上报本单位信息系统运行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