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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九批)(发布日期:2010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7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信息字[2005]1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为规范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工作,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通报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将本通知转发至各会员单位。

  二00五年二月一日

  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期货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工作的决策,组织,协调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信息通报单位包括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以及其他由证监会核准注册成立的机构(以下简称通报单位)。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是协调小组的执行部门,负责将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发布的信息报告,病毒与网络攻击预警等按要求在协调小组单位传达,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向各自归口的通报单位传达;作为协调小组中各通报单位的归口单位,负责这些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的汇总,整理;负责向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报告证券期货行业的网络信息安全信息。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单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汇总和反馈工作,并作为上述机构的归口单位向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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