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质量信誉评价由建设单位组织,客运专线项目每季度评价一次,其他铁路建设项目每半年评价一次。
铁路局为出资人代表的合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直接管理的除外],由路局负责,统一纳入本局质量信誉评价。
第五条 质量信誉评价采取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检查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现场监理、设计人员对项目的参建施工单位进行检查;集中检查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现场监理、设计人员和参建的各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建设单位所管项目进行集中检查。
第六条 质量信誉评价要结合建设单位在每个评价期内,对参建施工企业进行的质量检查情况,按照本办法附表1的评分标准进行(各建设单位可按此标准进行细化),建设单位要对评价结果进行排序。每次质量信誉评价结果(包括各项目评分结果、项目排序、总排序)建设单位要在评价期后次月10日前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建设管理司在5个工作日内,在铁道部交易中心等网站上公布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质量信誉总排序及各建设单位上报的排序结果。
第七条 建设单位进行质量信誉评价要严肃、客观、全面、公正,对本单位的评价结果负责。要自觉接受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质量信誉评价工作纳入建设单位年度考核。
第八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市场质量信誉档案的建立,根据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并考虑质量监督总站的检查结果,对各施工单位不同项目的信誉评价结果进行加权平均,排出总名次,作为项目招标时投标企业信誉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部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若发现质量信誉评价和实际不符,将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对全路范围内信誉评价综合排序前五名的施工企业,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的时间范围内,参与铁路项目投标时,按照质量信誉评价结果进行加分(其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范围内,否则不予加分),第一至第五名的加分值分别为8、7、6、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