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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3日)废止

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建设发[2005]52号)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中铁投资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铁路建设新理念,进一步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引导施工企业加强现场管理,保证铁路建设特别是客运专线建设的工程质量,铁道部决定建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体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暂行办法》,经部同意,现予印发,请各相关单位按照执行。

  请各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迅速对今年以来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进行一次评价,评价结果于9月底前报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铁路工程质量,建立铁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诚信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信誉评价。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是指新建、改(扩)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对施工企业在质量信誉方面定期进行的评价。

  联合体中标的施工企业,按照投标承诺分别对所承担的工程独立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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