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6个月、1年、2年、3年、5年、10年。
第三十三条 不良行为应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重大不良行为的整改工作必须在限定期限内完成。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和扣分期。
第三十四条 自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布之日起10日内,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可以向监督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个人可以向监督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监督总站负责申诉调查工作,申诉调查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申诉单位或个人做出答复。
第三十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布30日内,施工企业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对重大不良行为的责任人应予以更换,处理结果报建设单位备案。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不良行为处理情况书面报监督总站,抄送建设管理司。
第四章 企业信用评价
第三十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依据项目日常检查扣分、不良行为扣分、抢险加分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每年1月和7月进行,对公布期限在2年(不含)以下的不良行为,只在本评价期内扣分;公布期限在2年以上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扣分计算两次,在本评价期内全额计算,在下一个评价期内按60%计算(保留2位小数)。
第三十九条 信用评价扣分为项目管理机构日常检查扣分与不良行为扣分的加权代数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信用评价扣分=∑A/0.5m×a+∑B×b
式中:A-各建设单位上报的日常检查扣分
B-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扣分
m-铁路大中型项目合同数量(包括单独或作为联合体成员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0.5为折扣系数
a-项目日常检查扣分权重
b-不良行为扣分权重
a、b-权重取值见下表:
m
| 1≤m≤5
| 6≤m≤10
| 11≤m≤15
| 16≤m≤20
| m>20
|
a
| 0.3
| 0.4
| 0.5
| 0.6
| 0.7
|
b
| 0.7
| 0.6
| 0.5
| 0.4
| 0.3
|
监督总站按上述原则计算信用评价扣分,并从少到多进行初步排序,排序结果报建设管理司。
第四十条 对积极参与运营线抢险救灾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相关铁路局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其主要事迹及建议加分值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经建设管理司会同部运输、监察局对灾害大小及难易程度等进行确认,在企业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奖励,奖励分值不超过2分。特别情况下,奖励加分由铁道部直接确定。
第四十一条 在评价期内,已经竣工交付的工程因质量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企业直接评价为C级。
第四十二条 考虑运营线抢险救灾奖分因素后,排序在前且没有重大不良行为的企业信用评价为A级,一般不超过6家;分数相同时,项目合同多的企业在前;项目合同数量相同的,以客运专线合同数量较多的企业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