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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于考核期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每个项目每个施工企业的检查情况及评分结果书面报送监督总站,并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应对项目日常检查工作实施监督,并对检查组织、程序、结果提出独立的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于考核期结束5个工作日内报监督总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整改期结束后应组织复查。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对施工企业及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录。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日常检查及有关参建方等反映的情况,对其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附件2)的问题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一条 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局在检查中发现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应书面通知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管理机构汇总。

  第二十二条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应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书面通知项目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铁道部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执法监察等活动,或接到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稽查、审计等活动反映问题后,应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为建设单位的,铁路局应及时将相关通知移交给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管理机构汇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在查出不良行为和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的不良行为书面通知后,应尽快在本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诉。

  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核实,保证不良行为认定工作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主体为签订工程合同的施工企业;当联合体承包项目发生不良行为时,分别记为联合体主办方和责任方的不良行为。分包工程发生不良行为时,分别记为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所属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确定后的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及主要责任人书面报送铁路局。

  第二十八条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及主要责任人书面报送监督总站,并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出现重大不良行为时,建设单位、监督站应及时向监督总站报告;其中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不良行为的公布期限及扣分待责任确认后上报。

  第二十九条 监督机构对项目管理机构公示、确认不良行为的过程进行监督,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监督情况书面报送监督总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一项不良行为只记录一次,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发生重复记录的,以第一次记录为准。

  第三十一条 监督总站对不良行为扣分以工程局(集团公司)为单位进行汇总,其所属单位的不良行为扣分计入工程局(集团公司);当施工合同由总公司签订时,不良行为扣分计入总公司。不良行为汇总结果经建设管理司确认后,由监督总站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和铁道部办公网公布。监督总站对重大不良行为应立即核实经建设管理司确认后公布。

  监督总站应建立铁路建设项目参建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6个月、1年、2年、3年、5年;每项不良行为扣分值为2~20分,其中单项扣分达到5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为重大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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