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人民银行各级行在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强化社会各界对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的监督。探索拓宽金融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人民银行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渠道、方式、程序,完善监督机制,为金融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创造条件。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制度。研究建立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做出处理的工作机制。提高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人民银行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依法行政。
此项工作由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组织落实。
6.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按照
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人民银行行政补偿制度,对人民银行依法变更或撤销行政行为,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此项工作由条法司会同有关司局组织落实。
(六)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依法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1.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及时、合法。确立人民银行预防、应对突发事件的机构和程序规则,提高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和效率,使人民银行能够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况下,仍能有效地履行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责,确保金融平稳运行。
此项工作由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组织落实。
2.探索建立科学、客观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指标体系。由金融稳定部门在借鉴国外经验、充分论证国内实际的基础上,分类制定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指标体系,赋予其法律效力形式,使其能审慎、严谨、准确地反映出各类金融风险的程度、状态,及时预警,并长效发挥作用。
此项工作由金融稳定局会同有关司局组织落实。
3.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积极协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督与控制,督促制定金融风险处置预案,明确风险处置中各部门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快捷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联系制度,实现信息传递的畅通、便捷、及时与快速,提高工作效率;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处置风险而实施的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