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紧紧围绕人民银行法定职能,加强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建设,确保人民银行各种行政行为有法律规则作保障。要将履行中央银行职责需要与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需要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正确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制定未来五年左右时间的立法计划,并积极推动立法计划的实现。一是加快反洗钱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包括促成《反洗钱法》尽快出台、修改《现金管理条例》使之成为反洗钱的制度平台等;二是逐步建立健全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法律法规制度,包括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清算制度、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等;三是适应
行政许可法施行的需要,提升与人民银行行政许可项目有关规章制度的法律层次,进一步明确相关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的条件、程序及时限等;四是适应人民银行职能调整、规范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做好《银行卡条例》、《征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起草以及《
金银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
此项工作由条法司会同有关司局组织落实。
2.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工作方法和机制,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的立法质量。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建章立制,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立法工作的改革创新,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准确。要积极探索建立提高立法质量的方式方法。一是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借助专家的力量,实行立法工作者、执法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提高立法质量。二是建立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预测,保证所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最为经济和最为有效的方式回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三是完善立法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法和程序。从立法计划的提出、起草过程的调查、研究、论证到提交审议的各个环节,都应当有法律事务部门参与把关。四是对可能涉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做好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五是完善执法检查制度和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和评估制度。总行作为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参与单位和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和定期评估制度,组织进行执法检查和评估活动;下级行应于每年年底向上级行报送执法检查报告和评估意见报告。
此项工作由条法司会同有关司局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