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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保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保管办法》的通知
(2005年9月19日 银办发[2005]2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维护人民银行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防止档案损毁,延长档案寿命,使人民银行的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各项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规定,总行办公厅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档案保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档案保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银行档案保管,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防止档案损毁,延长档案寿命,使人民银行的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各项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档案是公务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档案的保管必须确保安全。

第二章 库房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要配置适宜档案安全保存的专用库房,并做到档案库房与档案办公、档案阅览三分开。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和可能,购置专门的先进技术设备,保管各门类档案,不断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逐步实现档案保管的现代化和科学化。
  第六条 档案库房须坚固耐用,并配备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污染、防潮、防鼠、防虫等必要设施,安装火警及防盗报警装置。具体包括:
  (一)档案库房须加设防盗门窗;
  (二)档案库房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三)档案库房须配备防止紫外线等射线对纸张、实物以及其他介质档案资料直射的设备;
  (四)档案保管的温湿度标准为: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0%,档案库房须按此标准配备防潮防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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