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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2005)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2005年9月5日 银办发[2005]229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做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总行办公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对原《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规定》(银办发[2002]26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信访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银行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结合人民银行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银行信访工作,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理的工作。
  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向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人民银行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坚持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
  (四)坚持公开、便民、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
  (五)严格遵守《信访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不向无关人员或组织扩散信访内容。
  第四条 人民银行的信访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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