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代扣还款委托书一式三份
(4)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一式五份
(5)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一份
(6)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权属(抵押)登记委托书一份
(7)抵押物清单一份
(8)房屋未出租证明一式两份
(9)房屋共有权人声明一份
(10)投保单一式三份
同时,还应提交已经建行经办网点验证并签章确认的《个人住房贷款指定还款账户验证单》一式两份。
4.发放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商业贷款合同及贴息合同中有关各方全部签字盖章后,建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网点或北京市商业银行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起息日发放贷款。
(三)所需费用
办理贴息贷款的,所需费用包括保险费(保险费率表见附件3)和公证费,同时还需交纳开立还款账户的底金(至少10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需费用为保险费(保险费率表见附件3)和抵押登记委托代理费。
(四)对于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集中办理的购房职工,可直接到资金中心办理提交申请和签订合同的有关手续。
二、购房款交纳、存储和资金证明开具
根据《关于印发(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规定,配售单位开立银行账户需要财政部审批,比较困难;另外在实际操作中环节较多,操作不便,因此,资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并与受托银行协商后,在《新海苑、广泉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础上,简化了有关手续,调整了办理模式。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购房款交纳
配售单位负责向本单位购房人收取新建住房和腾出IH房的房款(包括购房人交纳的现金和办理的贷款),同时向购房人开具收据。所收全部房款先暂存入配售单位基本存款户内。
(二)购房款缴交及存储
配售单位收妥新建住房和腾出旧房的全部房款并逐笔核对无误后,填制《新海苑、广泉小区新建住房购房表》(见附件4)和《腾出旧房购房表》(见附件5)。配售单位经办人持转账支票(不能使用现金、信汇凭证和其他结算方式)和《新海苑、广泉小区新建住房购房表》和《腾出旧房购房表》(均一式两份)到资金中心会计与资金监管处办理缴款事项。
(三)资金证明开具
资金中心收到转账支票和《新海苑、广泉小区新建住房购房表》和《腾出旧房购房表》并核对无误后,向配售单位开具收款证明。资金到账后,资金中心资金管理处向配售单位按购买腾出旧房的实交房款开具腾出旧房的资金证明。
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甲10号中认大厦四层
会计与资金监管处联系电话:65993014,6599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