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博函[2004]1081号 2004年8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重点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的设立和运行管理,鼓励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组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职能。
第三条 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大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解决该领域中的重大科技问题,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科研基地作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依托文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对科研基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科研基地实行国家文物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依托单位三级管理。
第七条 国家文物局是科研基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科研基地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
(二)科研基地的认定、撤消;
(三)组织审定科研基地承担的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及重要国际合作项目,并安排必要经费;
(四)组织对科研基地及其所承担项目的验收、评估和考核。
设立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是科研基地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主要职责是: